什么是信托被解除?
信托被解除,是信托关系终止方式之一,是由相关信托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已经生效的信托而使信托归于无效。信托被解除发生在信托生效之后和信托终止之前。
同信托被撤销一样,信托被解除也是我国《信托法》规定的信托终止事由之一。虽然同为信托终止事由,信托被解除和信托被撤销还是有着区别,主要表现在二者运行的程序不同。信托被解除情形下,解除人可以直接行使解除权,通知到相关当事人即发生解除信托的效果;信托被撤销情形下,行为人所享有的仅是撤销申请权,必须通过向法院申请,由法院才能撤销信托。
信托是具有高度独立性的法律关系,其只为信托目的而存在,在信托目的没有实现之前,一般不会因为当事人单方意志而终止。但由于信托是根据委托人意愿而设立,而且受益人也是委托人确定的,使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也反映了委托人的意愿。为了尊重委托人意愿,应允许委托人在特定情况下单方解除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51条及52条规定,委托人解除信托分为两大类型。
1.根据委托人和受益人意愿而解除
尽管信托是根据委托人意愿而设立,但信托毕竟是为受益人利益而设立和存在的,因此,委托人一般不得任意单方解除信托。委托人要解除信托必须和受益人达成一致意见,和受益人共同行使解除信托权利。对此,一些大陆法系信托法有着明确规定,比如台湾地区《信托法》第64条规定:“信托利益非由委托人全部享有者,除非信托文件另有订立外,委托人及受益人得随时终止信托。”
我国《信托法》没有直接规定委托人和受益人共同解除信托。但根据该法第51条规定,在受益人同意委托人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其受益权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此可以视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共同解除信托的间接规定。另根据我国《信托法》第50条规定:“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由该规定可见,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实际上是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的信托,此时 委托人解除信托实际上也反映了受益人的意愿,也是委托人和受益人共同解除信托的间接反映。当然,委托人和受益人协商共同解除信托并非委托人和受益人绝对的法定权利,如果信托文件对解除信托作出特别规定,必须遵从该规定,比如,信托文件规定即使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解除信托也必须取得受托人同意,则在未取得受托人同意之前不得解除信托。
2.委托人在法定情形下单方解除信托
信托是为受益人利益而设立,一般情况下解除信托应取得受益人同意,但是信托毕竟是根据委托人意愿而设立,包括选择什么样人作为受益人都体现着委托人的意愿,委托人之所以选任某人做受益人一般基于其对受益人的喜悦和好感,受益人应避免进行对委托人不利行为,以免委托人意愿受到伤害。如果受益人进行损害委托人利益之事,就失去委托人设立信托的伦理基础,法律应允许委托人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甚至允许委托人解除信托。
根据我国《信托法》第51条规定,在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及信托文件规定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权等情况下,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委托人据此解除信托的行为属于单方解除信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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